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制定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91.2-2022)。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原始記錄等內容。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部分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2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附錄 A,明確了地表水總磷監測現場前處理方法; ——增加了附錄 B,給出了采樣現場記錄要求; ——刪除了流域監測; ——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地表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涉及的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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