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地的水質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飲用水已成為全世界共同關注的話題。為了保證飲用水的安全,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其中,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是世界衛生組織的水質指南,它是各國制定自己的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和依據。此外,歐共體的飲用水指令和美國聯邦環境保護署的安全飲用水法都是參考的飲用水質量標準。
一、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指南》 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飲用水水質指南》是各國制定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指導性文件,代表了聯合國系統在飲用水水質和健康問題上的立場。 1983年以來,《飲用水水質準則》第一版和第二版相繼出版。歷經 8 年,于 2005 年出版,來自 90 個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 490 多名專家參與其中。第三版《飲用水水質準則》。新的第三版指南取代了以前的版本以及早先出版的國際指南。 WHO制定水質標準的指導思想是: 1、控制微生物污染極為重要。消毒副產品對健康有潛在危險,但對健康的風險比不完全消毒要小得多; 2、符合《指南》規定的飲用水為安全飲用水; 3、短期水質指標檢測值超過指導值時,并不代表該飲用水不適合飲用; 4、制定化學物質的指導值時,不僅要考慮直接飲用的部分,還要考慮洗澡或泡澡時的皮膚接觸或容易接觸的部位。揮發性物質部分通過呼吸道攝入。
二、歐共體《飲用水水質指令》 1998年修訂的《飲用水水質指令》(98/93/EEC)列出了48項水質指標,分為微生物指標(2項)、化學物質指標(26項)、指標指標(18項)、放射性指標(2項)。以此為為歐共體國家制定國家水質標準的重要參考。并要求成員國在 2003 年 12 月 25 日之前確保飲用水水質符合指令要求(溴仿、鉛和三鹵甲烷除外)。
三、美國《飲用水條例》 美國環境保護署于1986年頒布了《安全飲用水法修正案》,規定了飲用水水質規則的實施方案,并制定了《國家飲用水基本條例和二級飲用水條例》。該法規是美國現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見附錄六),規定了飲用水中污染物的最高污染物濃度(MCL)和最高污染物濃度目標值(MCLG)。最高污染物濃度目標值是指飲用水中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未知或不利影響的污染物的最高濃度,是一項非強制性的健康指標。 《國家基本飲用水條例》(或國家一級飲用水條例)是公共供水系統必須滿足的強制性標準。其2001年基本法規共有88項水質指標,分為5類;微生物指標7項,消毒劑及消毒副產物7項,無機指標16項,有機指標54項,放射性指標4項。 《國家二級飲用水條例》是非強制性指南。它用于控制水中污染物的濃度,具有美容(皮膚、牙齒變色)或感官(如氣味、味道、顏色)效果。美國 EPA 推薦二級法規但未規定強制實施,各州可選擇性采用作為強制指標。其 2001 年二級飲用水法規共列出了 15 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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