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是極有限的資源,就是說環境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沒有任何約束地向大氣和水體排污,必將造成環境惡化、生態破壞,各種災害性氣候的發生,導致人類不能正常生活,所以,必須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許可。排污許可檢測是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檢測,通過許可的形式,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減少環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環境質量標準。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原則、按證排污原則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污水排放監測指標: 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揮發酚、氨氮、色度、氟化物、元素磷、硫化物、磷酸鹽、石油類、動植物油、總氰化物、甲醛、苯胺類、硝基苯類、氯苯、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余氯量、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烷基汞、糞大腸菌群數、總錳、總銅、總鋅、總砷、總鎘、總鉛、總汞、六價鉻、總銀、總鉻、總鎳、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有機磷衣藥、樂果、對硫磷、甲基對硫磷、馬拉硫磷、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苯酚、間一甲酚、2,4一二氯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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